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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19例!债券承销为何频被交易商协会“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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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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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5-12-20 11:03:57
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一则自律调查公告,将债券承销业务中的不规范操作重新置于市场关注焦点之下。 根据公告,某家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过程中,涉嫌未能遵循公平、公正及勤勉尽责的原则,协会已依据相关规则对其启动自律调查程序。尽管具体违规细节尚未公布,但此次调查明确指向了债券的“承销发行环节”。有行业分析认为,这显示出在项目承揽、尽职调查、发行销售等一系列流程中,仍可能存在不符合自律规范的行为。 债券承销环节的违规现象在行业内并非新鲜事。近年来,伴随信用债市场不断扩容、发行人类型日趋多样以及主承销商数量增多,各机构在债券发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回顾今年,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违规案例已多次被监管点名,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调查也逐渐成为债券市场监管的常态化手段。 数据显示,截至12月18日,年内由交易商协会及交易所披露的、针对企业或个人的债券承销违规处罚或自律调查案例已达19起。 一位券商债券投融资业务负责人指出,目前银行与券商在债券承销领域的市场侧重有所不同:券商业务主要集中于交易所信用债的一级发行市场,而银行则在利率债及银行间债券的承销方面更具优势。某基金公司资深债券投资人士则表示,当前承销发行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仍多集中在低价承揽、包销或通过自融进行返费等特定领域。不过,相比部分中小型券商,大型银行通常在内部合规与流程管控上更为严格,违规操作的“空间相对有限”。 具体而言,常见的违规模式包括以下几种:“返费”行为,即承销商或发行方向投资方支付额外费用,以促使对方以更高价格或更低利率认购债券,从而人为干扰市场价格;“低价承销”,部分承销机构为争夺项目,以低于成本的费率报价,再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还有更为隐蔽的“自融”操作,通常表现为发行企业通过关联方或结构化产品认购自身债券,进行利益输送并制造虚假需求。例如,今年8月交易商协会曾一次性公布5份罚单,重点指向了“自融结合代持”“隐蔽性返费”等违规行为。 随着承销机构之间的“价格战”持续加剧,低价承销费、低价包销等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监管持续聚焦的方向。其中,券商为抢占市场份额而展开的“地板价”竞争尤为引人注目。 一个典型例子是,今年7月,交易商协会对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起因是某银行二级资本债券项目的承销费中标价格引发市场广泛关注。随后的调查发现,发行方可能存在引导价格的情形。 前述券商负责人坦言,机构之所以倾向于采取低价承销策略,核心目的仍是“维护客户关系”,并试图通过其他业务来弥补承销环节的收益损失。“短期内这一现状可能难以根本改变,但业内普遍期待未来的承销报价能够逐步回归更合理的水平。” 为整肃市场秩序,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大。交易商协会自2023年以来持续加强对承销业务的全流程监督,并于2025年6月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直接针对低价承销、低价包销、拼盘投资、利益输送等乱象,明确禁止以低于成本价承揽项目、通过其他业务变相补偿承销亏损等行为,同时也严禁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以及通过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后在7月30日,协会进一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对承销报价的规范要求,并明确未来将出台专门的承销报价管理办法。 行业自律机制也在持续完善。根据交易商协会官网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签署机构名单,目前已有168家机构加入。据统计,2025年新签署该公约的机构共有15家,主要集中在今年2月。其中,银行机构包括威海银行、温州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陕西秦农农商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华侨银行、桂林银行等7家。 展望未来,债券承销机构对自身业务合规资质与市场声誉的重视程度预计将不断提升。根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评价规定,若机构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其主承销业务资格将被暂停。在今年的市场评价中,已有吉林银行、东莞农商行、江西银行等三家机构被评为D档,反映出其承销能力受到监管关注。随着合规要求持续趋严,债券承销市场的格局或将迎来新一轮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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