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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国资委新规明确98种央企违规情形

  • 新闻
  • 2025-12-22
  • 6
  • 更新:2025-12-22 11:44:32
2025年12月20日 本文字数约1500,阅读时长约3分钟 **作者 |** 第一财经 祝嫣然 为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监管,国务院国资委近日正式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细化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人员因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时,应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况,**涵盖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13大类共98项追责情形。** 根据《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导致的资产损失按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属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至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则属于重大资产损失。** 其他不良后果也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分别对应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涉及企业自身、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与国家三个层面。 在金融业务领域,《办法》明确,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或基金业务,脱离主业、资金空转;违反规定进行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六类行为将被问责。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指出,为强化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促进作用,国资委持续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着力提升追责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与法治化水平,切实增强企业经营投资的责任意识与约束力度,有力保障国有企业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既是落实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关键举措,也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规范经营行为,对推动中央企业依法合规运营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回顾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曾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为规范相关追责工作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在修订过程中,国资委深入开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向所有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及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充分沟通,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此次发布的《办法》。 与原先的37号令相比,新《办法》有何不同?国资委指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更注重追责情形的全面覆盖**。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补充了对无关多元化投资、管理层级过多、控股却未实控、挂靠经营、违规转包分包等情形的责任追究,将追责情形从原有的11类72项扩充至13类98项。 此外,《办法》**坚持容错与纠错并重**,更强调责任追究的正面引导作用。新增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性举措的保障,保护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同时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力求实现“查处一起案件、堵塞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的效果。 下一步,国资委将继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向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方向发展,构建全面覆盖、权责清晰、流程规范、运行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工作综合效能,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治理氛围,通过精准问责推动中央企业实现更高质量、更合规的发展。 **微信编辑 |** 雨林 第一财经持续关注财经动态。如您掌握有关公司动向、行业趋势、金融事件等有价值线索,欢迎提供。联系邮箱:bianjibu@yicai.com (注:我们将对线索进行核实。您的个人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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