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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因多项违规被罚6783万元监管重拳整治金融乱象

  • 新闻
  • 2025-12-24
  • 5
  • 更新:2025-12-24 10:02:42
2025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纸罚单,仿佛一块巨石砸入平静水面,在金融行业引发广泛震动。 **01**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由于涉及11项严重违规,被给予警告处分,违法所得23.98万元被没收,同时还领受了高达6783.43万元的巨额罚金。** 1. 违反账户管理相关法规; 2. 违反清算管理相关法规; 3. 违反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4.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范; 5. 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6. 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及使用规定; 7.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8. 未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9.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 10. 未按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11.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开展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与此同时,13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严肃问责,合计被处罚款92.9万元。 **沈某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信贷管理部)、 **杜某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事业部)、 **梁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莫某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 **陶某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中心/营业部武汉金融服务中心)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承担直接责任,分别被处以1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0.4万元罚款。 **王某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与渠道管理部)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并处罚款17万元。 **朱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对违反清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并处罚款16.5万元。 **陈某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负有责任,被处以6.5万元罚款。 **吴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处以4万元罚款。 **徐某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周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3.5万元罚款。 **尤某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线上金融业务中心联盟商拓展部,网络金融部)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处以3.5万元罚款。 **邹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处以7万元罚款。 此次处罚所揭露的违规事实,确实令人震惊。其中既包括违反账户管理、清算管理等常规业务操作问题,也存在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反假货币业务领域出现违规,甚至发生了占压财政资金的严重行为。更为严峻的是,还存在与身份不明客户交易、开立匿名账户等明显违法行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行在信用信息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风险防控关键环节暴露出系统性薄弱点,这无疑揭示了其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显著不足。 **02** 监管机构对责任人员的处罚精准而严厉,可谓“责任到人”。个人金融业务部沈某良等人,因信用信息管理违规,分别被处以1万至10万元不等罚款;营运与渠道管理部王某东,因涉及多项违规,被重罚17万元;信用卡中心邹某,因其部门风险控制失效,被处以7万元罚款。 这种“机构与个人并罚”的“双罚制”,充分体现了监管层面“长牙带刺”、严肃执法的坚定态度。 针对处罚,交通银行第一时间作出回应,表示“诚恳接受、高度重视”,并称所有问题均发生于2023年以前,目前已完成整改。然而,市场更为关注的是,此案深刻反映出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体系与合规文化建设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短板。 **03** 随着金融监管持续强化,各类金融机构亟需以此案为警示,真正建立起“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的常态化合规管理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恰与央行等部门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发生于同一天,两件事共同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金融严监管已成常态,任何挑战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将付出相应代价。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类似的监管“重拳”行动未来或许会更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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