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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代持“罗生门”:15万“友情投”被净值击穿

  • 今日
  • 2025-12-22
  • 6
  • 更新:2025-12-22 01:02:41
私募机构内部人员购买自家产品,在业内其实并不少见。 根据行业惯例,私募员工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通常不受百万元起投门槛的限制。这种安排原本是为了实现员工与产品之间的利益绑定。 然而,这条“内部通道”有时会被悄然延伸。当外部朋友、同学或熟人因门槛或资质问题无法直接认购时,由内部员工出面代为申购、名义持有,在私下里并不算罕见。很多时候,它并非以“违规”的形式出现,而是裹着信任、人情与帮忙的外衣,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便利。 真正的问题在于,资金一旦通过这种方式进入产品,许多后续事宜就只能依靠关系来维系。名义归属、信息传递、决策权限等问题,在行情向好时无人深究;可一旦市场走弱,这些未曾认真厘清的细节,很快便会演变为矛盾的导火索。 近日,一起私募员工与校友之间的纠纷进入公众视野,恰好揭示了此类“内部通道”操作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与人情困局。 **校友闲谈牵出私募“跟投”** 这起纠纷的双方并非因投资结识,而是早有校友渊源。两人毕业後各奔前程,其中邵某任职于深圳一家私募机构,该机构管理规模在5亿至10亿元之间;另一位韩某则在深圳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2021年11月初,两人在微信聊天中谈及理财。韩某提到,自己此前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因风险问卷评估未通过,被系统提示无法继续购买。 此时,身为私募员工的邵某顺势指出,私募基金本身设有投资门槛,并非人人都能直接参与。随后他透露,自己正考虑认购一些所在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 这句话悄然改变了谈话的走向。 韩某随即询问邵某打算投入多少资金。邵某回应称,会用自己的闲钱投资,金额大约十几万元,并补充说明:作为内部员工,他认购自家产品无需满足百万元的起投要求。 当天下午,韩某作出决定:向邵某转账15万元,委托其代为申购该私募基金。 一次基于校友关系的私募“跟投”,就此展开。 **以“内部人”名义完成的申购** 收到韩某的15万元后,邵某将其与自有资金合并,以个人名义进行了基金申购。 次日,邵某在系统中创建了申购订单,金额为30万元。一天后,这笔资金转入基金募集账户。也就是说,30万元中一半来自校友韩某,另一半属于邵某本人。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笔符合流程的私募基金申购。基金合同、募集账户与申购步骤均依规运作。唯一的特殊之处在于,基金份额仅登记在邵某一人名下。 **隐伏风险的投资安排** 在当时,这一安排并未显得异常。 邵某作为私募员工,本身符合该基金的投资者条件,其申购不受普通起投金额限制,基金系统自然只记录其个人身份。而对韩某来说,正是基于校友信任,她选择将资金交由邵某统一操作,而非自行认购。 于是,基金层面的投资者仅有邵某这位“内部人”,实际出资人却包括两位。这种依靠信任构建的模式,在申购阶段运行顺畅,但也意味着从此所有份额信息、净值查询与后续赎回,都只能通过邵某这个名义持有人来完成。 **不尽人意的净值表现** 这笔“二人投资”的基金份额于2021年11月12日确认。自此,基金进入运作阶段。 依据私募信息披露规则,管理人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净值与相关报告。但在基金层面,唯一的投资者仍是邵某,所有净值查询权限与信息披露入口均集中于其名下。 持有期间,基金净值持续波动,整体走势向下。至2023年2月10日,单位净值已从申购时的2.846跌至1.614,浮亏幅度接近40%。 此后基金仍未扭转颓势。2023年7月,邵某在沟通中表示净值“已腰斩”。到2023年12月底,净值进一步下滑至1.191。 面对持续亏损,是否赎回成为双方反复商议的话题。由于份额登记在邵某名下,赎回操作也必须由其发起。直至2024年1月12日,邵某正式提交赎回申请,四天后资金到账。 最终,韩某的15万元投资实际亏损94342.94元。这场持续两年多的私募“跟投”,也由此走向纠纷。 熟悉A股的投资者或许已注意到,这笔投资的申购时点(2021年11月)与赎回时点(2024年1月)均处于市场整体震荡下行、指数相对低位的阶段,从结果看,时机选择并不理想。 **法院裁判观点** 细读判决文书,法院首先确认了一个关键事实:韩某与邵某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尽管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但从资金转账、代为申购、赎回及款项返还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邵某作为私募机构员工,在明知韩某属于保守型投资者的情况下,未对其是否具备投资私募基金所需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也未充分披露基金风险、履行审慎管理义务;同时,在韩某认购金额低于100万元规定限额时,仍接受委托并通过自身名义申购基金,因此邵某存在重大过失。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定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直接认购资格、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属性不匹配的情况下,仍自愿委托邵某进行投资,对最终的投资亏损亦存在相应过错。 综合双方责任,法院最终判令邵某承担30%的损失赔偿责任,即28303元,其余损失由韩某自行承担。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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