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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北汽”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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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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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5-12-20 23:33:07

本报记者 濮振宇

围绕“北汽”相关标识的归属问题,北汽集团与北京汽车制造厂(以下简称“北汽制造”)之间的法律纠纷近日取得一审进展,北汽集团获得胜诉。不过,北汽制造方面已提起上诉,意味着这场争议尚未落幕。

两家企业的渊源颇深。北汽集团与北汽制造本属同源,2015年北汽集团对外转让了所持北汽制造的股权。自2021年起,北汽制造在旗下车型及宣传材料中开始使用“北京”标识,并着重强调自身是“北京汽车工业的传承者”,此举引发了北汽集团的不满并最终诉诸法律。

这场持续四年多的标识之争,本质上是关于历史遗产所有权与品牌价值归属的博弈。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它都揭示了一个现实:企业“分家”远非一纸股权转让协议就能完全厘清。在有形资产分割完毕后,无形的品牌遗产如何界定,往往成为后续更为复杂和持久的难题。

“北汽”标识的渊源

北汽制造创立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第二家大型汽车企业,承载了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化的早期探索。

真正让“北汽”相关标识深入人心的,是1965年北汽制造成功试制的212越野车。该车型是中国首款自主研发的越野车,累计产量超过百万辆,成为几代国人的集体记忆,也成为北京国有汽车工业的标志性符号。

1973年,北京市汽车工业管理体制调整,北汽集团的前身北京汽车工业公司成立,逐步成为北京国有汽车工业的主体。2001年,北汽制造改制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2007年,北汽制造的股权资产被划转至北汽控股(2010年更名为北汽集团)。2010年,北汽控股以包括北汽制造51%股权在内的资产出资组建了北汽股份。

起初,北汽制造是作为优质资产被注入北汽股份的。然而由于产品老化,其经营状况逐渐恶化。2012年,北汽制造又重新由北汽集团直接持股。数据显示,2014年北汽制造营业收入为14.49亿元,净亏损高达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负1.88亿元。

2015年,北汽集团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所持北汽制造51%股权,接盘方是原已持有北汽制造49%股权的民营企业——北京汽车装配厂。2016年工商变更完成后,北汽制造彻底转变为一家民营企业。

一位北汽集团内部人士向经济观察报透露,当年北汽制造的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工厂层面,相关核心专利技术并未一并转移,但在企业名称等标识的使用上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

脱离北汽集团后,北汽制造经历了民营资本主导的股权流转。2020年5月,富路集团通过青岛富路间接控股北汽制造。富路集团原是低速电动车领域的龙头企业,面对行业政策收紧,其意图借助北汽制造拥有的越野车等车型生产资质,进入正规造车领域。

2023年,北汽制造股权再度变更。全球铝业巨头魏桥集团通过控股富路集团,将北汽制造纳入其产业版图。此举是魏桥集团从纺织、铝业等传统制造业向新能源领域转型的重要布局。

纠纷的起因

2015年股权分离后,北汽制造与北汽集团曾维持了一段相对平静的时期。这一平衡在2020年北汽制造总部被富路集团迁至青岛后被打破。北汽制造的新管理层敏锐地意识到“北汽”相关标识的市场价值,并展开了一系列品牌“溯源”宣传。

在北汽制造官方网站的“企业简介”中,强调自身是“中国汽车工业的先驱和北京汽车工业的摇篮”,73年来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2021年,北汽集团方面曾指出,北汽制造在其生产销售的北京豹、BJ212、北汽勇士等系列汽车产品上,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了“北京”商标,位置多在车头、车尾等显著处。同时,北汽制造在车辆识别代号标签上明确标注产品品牌为“北京牌”,并在销售场所将“北京汽车”商标用于门店招牌及内部装饰。

自2021年起,北汽集团多次起诉北汽制造侵权,理由包括:北汽集团承继了北京汽车工业的历史、资产与品牌,在业内享有很高知名度,拥有北京汽车等知名企业与研发机构,并持有第3472974号“北京”、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北汽制造的商标侵权行为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双方对“北汽”相关标识的争夺也延伸至法庭之外。公开信息显示,北汽制造曾对北汽集团申请的“北汽212”“BJ212”商标提出异议,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2025年11月,北汽集团发布声明称,已收到法院就相关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的一审胜诉判决。法院认定,涉事企业使用“北汽”及含有“北汽”字样的标识,损害了北汽集团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并需公开登报消除影响。

判决书指出,北汽集团长期在各类商业活动中持续、广泛使用“北汽”“北汽集团”作为企业简称,并持有多项相关商标。经过数十年发展,这些简称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具有明确的商业标识意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

为何纠纷持续四年才有一审结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鼎亮向经济观察报分析,此类案件证据准备工作量巨大,需固定对方在整车、官网、广告中使用相关标识的证据,可能还需进行消费者混淆度调查、销售数据审计、商誉评估等,且常需公证。法院对证据繁多的案件可能组织多轮质证,对专门问题还可能需专家或鉴定机构介入。

后续走向

针对一审判决,北汽制造发布声明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诉,强调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就北汽制造的上诉理由,经济观察报致函询问,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北汽集团从此案中应吸取的教训是,未来在进行资产重组或剥离时,必须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的清晰界定与保护。”中国金融智库特邀研究员余丰慧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鹿客岛科技创始人兼CEO卢克林认为,一审判决对北汽制造而言是一个调整营销策略的契机,可考虑将资源从“借势知名品牌”转向构建自身IP,在传播中放弃“老北汽”叙事,采用新口号。“唯有彻底摆脱依赖,才能真正培育出独立的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北汽集团与北汽制造之间的纠纷并非孤例。此前,围绕“长航”这一简称的使用权,国内两家大型航运企业也曾展开长达数年的“名称争夺战”。

2015年,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简称“长航集团”)在出售子公司长航凤凰的股份后,发函要求长航凤凰不得再使用“长航”二字,但未获回应。长航集团认为,“长航”是其沿用数十年的简称,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长航凤凰已与其无关却继续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更名并赔偿。

2023年,二审法院判决长航凤凰限期更名,新名称不得再含“长航”字样,但无需赔偿。法院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长航集团当初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名称使用的期限或退出条件,属于自身商业安排上的疏忽。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强调,企业必须认识到品牌、商标、简称等无形资产是核心资产。在进行股权转让或资产剥离时,应制定详尽严谨的合同条款,明确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期限、限制及违约责任。既要确保法律层面的严密性,也需为未来市场变化和企业战略调整预留灵活空间。

卢鼎亮律师建议,若股权交易各方在交易时即存在较大分歧,可考虑在转让协议中设立“品牌过渡条款”,例如约定2至3年的过渡期,期内被许可方仅能按原有方式使用标识,不得申请含特定元素的新商标或扩大使用类别。力求在实现有形资产“物理分离”的同时,完成品牌资产权的清晰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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